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船舶與海洋工程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促進船舶與海洋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提高科學技術水平,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造船工程學會設立并承辦中國造船工程學會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學會科技獎)。
第三條 學會科技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為維護學會科技獎的嚴肅性,學會科技獎的評審、授獎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學會科技獎的評審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中國造船工程學會設立獎勵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獎勵委員會經中國造船工程學會理事會通過后生效。
第七條 學會科技獎的初評工作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委員會由若干專業評審組組成,負責相應專業的評審工作。
第八條 科技獎評審的日常工作由學會科技獎勵辦公室(設立在學會學術部)承擔。
第九條 獎勵委員會的職責和義務是:
(一)熟悉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政策和有關法規;
(二)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對一等獎以上項目和創新團隊獎進行終審,對其它等級項目進行審定;
(三)對評審工作中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
(四)對中國造船工程學會科技獎勵工作重大問題決策。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評的職責和義務是:
(一)初評學會科技獎的各等級項目,形成初評意見;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初評結果;
(三)對評審工作中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
(四)對評審中出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科技獎勵辦公室的職責和義務是:
(一)根據獎勵委員會的意見及建議修訂《中國造船工程學會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提交學會常務理事會通過;
(二)組織各有關單位申報學會科技獎項,對待評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三)組織協調學會科技獎評審、公示及異議處理;
(四)對工作中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
(五)授獎、檔案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獎項設置和獎勵范圍
第十二條 學會科技獎設立下列獎項:
(一)科技進步獎;
(二)技術發明獎;
(三)創新團隊獎。
科技進步獎設立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對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船舶與海洋工程領域科學技術工程、計劃等做出突出貢獻的項目可授予特等獎。
技術發明獎設立一等獎、二等獎。對于推動船舶領域技術進步具有特別重大意義,或取得特別重大社會經濟效益的專利發明人可授予特等獎。
創新團隊獎不設授獎等級,視同學會科技進步一等獎。
第十三條 學會科技獎實行限額授獎,每年評審一次。
科技進步獎每年授獎數量不超過成果登記數的65% 。其中:特等獎不超過成果登記數的2% ,一等獎不超過成果登記數的8% ,二等獎不超過成果登記數的25% (國家獎勵辦公室如有最新規定,按當年規定和通知內容執行)。
技術發明獎根據項目條件符合與否進行授獎,原則上不設獲獎比例。
創新團隊獎原則上每年不超過2項。
第十四條 學會科技獎獎勵范圍限定在民用科學技術和軍民通用科學技術領域。
第十五條 科技進步獎授予完成下列創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在船舶與海洋工程及其配套產品的技術、產品開發中,完成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
(二)在船舶與海洋工程基礎性技術和應用基礎性技術(含技術基礎及質量管理)研究中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
(三)在為船舶與海洋工程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軟科學研究中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十六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在船舶與海洋工程領域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方法和物質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其技術發明,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三)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四)已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其內容應涵蓋主體技術或與關鍵技術有密切的關聯度;
(五)經實施,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第十七條 創新團隊獎授予以學術(技術)帶頭人為核心,在基礎性、前沿性技術研究和關鍵技術攻關中團結協作、攻堅克難,取得重大原創性技術成果并具備持續性創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認的科研群體。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隊人才聚集度、資源整合度以及開放度高,年齡與專業結構合理,組織管理先進,機制運行良好,支撐平臺有力。
(二)解決了本技術領域的重大科技前沿問題,學術水平和研究成果對行業進步具有重大作用和影響。
(三)擁有多項經授權并有效的核心發明專利或自主知識產權,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創新成果轉化能力,已取得多項基礎性研究的重大原創性成果。
第四章 推薦與受理
第十八條 推薦學會科技獎的項目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有關規定經過省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全國學會協會等團體、央企等機構組織的技術評價。
(二)經過一年以上的使用實踐(基礎性技術成果和一次性應用成果除外),證明技術性能穩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權屬、技術內容、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爭議;
(四)確有潛在應用價值。
第十九條 凡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不得推薦學會科技獎。
第二十條 推薦學會科技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對該項目的完成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下列人員:
(一) 新概念、新理論和新方法的提出者;
(二) 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新技術的發明者;
(三) 創造性方案和創新點的提出者;
(四) 創新性產品的設計者;
(五) 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點的解決者;
(六) 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的主要實施者;
(七) 推薦技術發明獎的主要完成人應為授權發明專利的發明人。
科技進步獎各等級獎的主要完成人限額為:特等獎50人、一等獎15人,二等獎10人,三等獎5人。
技術發明獎的一等獎、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
創新團隊獎主要完成人限額為:主要成員不超過15人,其中帶頭人不超過3人。
主要完成人依據貢獻大小順序排列。
第二十一條 政府機關人員、企事業單位的主要黨政領導,原則上不能作為技術研究類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報獎。確實作出突出貢獻的,須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推薦學會科技獎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須在該項目研究、試驗、設計、制造、生產、應用或轉化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經費、設備、場地等條件,對該項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科技進步獎各等級獎的主要完成單位限額為:特等獎30個、一等獎10個,二等獎7個,三等獎3個。主要完成單位依據貢獻大小順序排列。
第二十三條 推薦學會科技獎的單位需填寫《中國造船工程學會科學技術獎推薦書》,并提交參評項目的技術文件和電子文件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負責推薦。
第二十五條 同一技術內容不得重復推薦參加不同獎勵類別的評審。知識產權不得重復利用(創新團隊除外)。
第二十六條 推薦學會科技獎的單位不需交納任何費用。
第五章 評審、異議與授獎
第二十七條 學會科技獎評審工作由形式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獎勵委員會審定、公告及異議處理、理事會通過等程序組成。
第二十八條 科技進步獎的獎勵等級按下列指標進行綜合評定:
(一)科學技術水平;
(二)技術難度、理論深度和系統復雜程度;
(三)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
(四)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產業化情況及應用前景;
(五)成熟性、完備性、質量與可靠性情況。
第二十九條 技術發明獎的獎勵等級按下列指標進行綜合評定:
(一)技術發明的難度及創新程度;
(二)技術指標的先進程度;
(三)技術成熟性、完備性及可靠性;
(四)應用情況與效果、對船舶與海洋工程領域經濟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
(五)綜合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六)推薦技術發明一等獎及以上的項目,原則上需有10項以上授權發明專利,對產生特別重大經濟或社會效益的有效發明專利可不限制數量。
第三十條 創新團隊獎按下列指標進行綜合評定:
(一)團隊建設水平;
(二)創新能力與水平;
(三)學術影響與貢獻;
(四)持續發展能力。
第三十一條 學會科技獎的評審由評審委員會評審及獎勵委員會審定組成,實行評委集體討論、實名投票的方法。
評審委員會提出擬獲特等獎、一等獎(含創新團隊獎)、二等獎、三等獎、合并授獎、緩評或不獎項目建議。
獎勵委員會對一等獎以上項目(含創新團隊)以投票方式進行綜合評審,對擬授二等獎、三等獎、緩評、不評、合并、不獎的項目進行審定。獎勵委員會的召開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評審結論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生效。
第三十二條 學會科技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若評委是參評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則該評委退出該項目評審年度的評審工作;若評委是參評項目主要完成單位的在職人員,則該評委須在該項目評審時回避。
第三十三條 學會科技獎接受社會監督,評審工作實行公示和異議制度。
第三十四條 經過異議處理程序后,對無異議和已處理完畢的項目,報中國造船工程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實行公開授獎。
第三十五條 中國造船工程學會對獲獎項目通過學會相關平臺、學術活動等方式進行宣傳推廣,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三十六條 向國家黨政機關領導人授獎須提前征得本人同意。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為了有效地發揮科學技術成果資料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對獲得學會科技獎的科學技術成果(簡稱學會科技成果)實施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會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對評審項目的電子版資料進行歸檔。推薦單位可在公布獎勵決定后一個月內取回紙質材料;逾期不取者,按照保密資料管理要求統一銷毀。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剽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學會科技獎者,中國造船工程學會將撤消授獎,追回已發放獎勵,該視情節嚴重程度暫停單位或個人三年報獎資格,并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經中國造船工程學會第十四屆常務理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造船工程學會秘書處。